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2民终109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伊凡,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桥隧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10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调岗具有合理性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旷工行为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是前往分管领导办公室反馈调岗事宜。一审法院遗漏对于被上诉人辞退依据及辞退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浦江桥隧公司辩称:***不服从公司的合理岗位调动,接到调岗通知后,未至杨高路项目部报到出勤。鉴于被告连续旷工超过三日,属严重违反内部规章,所以公司合法解除了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浦江隧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246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246元。
二审中,浦江隧桥公司提供致工会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说明》、工会出具的《关于的复函》。用以说明浦江隧桥公司已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浦江隧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杨高路项目部,从事养护领班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工作地因工作调动或搬迁而变动,***应当服从。***还应严格遵守《员工手册》和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东南郊环项目是浦江隧桥公司分包的公路养护项目。在分包期到期前,浦江隧桥公司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将***的工作地点仍安排在杨高路项目部,工作岗位变更为监控员,但薪资待遇并没有降低。浦江隧桥公司的调岗尚属合理,***作为劳动者应当服从。现***在接到调岗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岗工作。***辩称在接到调岗通知后即前往浦东分公司领导办公室所在地进行协商,但未有充分证据予以印证。故浦江隧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以***连续旷工4天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之处。浦江隧桥公司亦履行了相关的通知工会程序。一审法院判令浦江隧桥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徐丹阳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章晓琳
审判员 易苏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雪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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