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7144号
原告:张君利,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宇。
原告张君利诉被告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君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关兴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金丽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