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等与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7629号
原告:***,女,194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男,1955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婉娟,女,195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雪华,女,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培栓,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388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伊凡,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婉娟、张雪华诉被告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婉娟、张雪华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婉娟、张雪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婉娟、张雪华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朱春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珺
书 记 员 陈淦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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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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