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与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2245号
原告:***,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芳颖,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388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伊凡,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姚学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祝玉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