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与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0093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388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宇。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秦春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淏昱
书 记 员 王 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