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2245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芳颖,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388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伊凡,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938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学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祝玉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