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9408号
原告:***,女,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诺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诺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38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受理。2023年9月27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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