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6874号
申请人:江苏顶晶融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2幢1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WYY743K。
法定代表人:张娜,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联盛合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关西路1277号启迪科技园(宁波)1号16-1室(A栋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71087190G。
法定代表人:何旖莎,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顶晶融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联盛合众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顶晶融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联盛合众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联盛合众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6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天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