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3民初3592号
原告:江苏顶晶融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2幢1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WYY743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濮阳市瑾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昌州路198号食品检验检测中心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9GYEKP3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电智慧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27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MA00GDGH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顶晶融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瑾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电智慧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顶晶融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顶晶融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晓 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端木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