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20624号之一
原告:上海申花钢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初,男,汉族,1955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男,汉族,1957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申花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邢美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