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诚凯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0211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创业大厦**。
被执行人:吉林市诚凯商贸有限公司,住吉林市昌,住吉林市昌邑区延川棚户区四川街回迁楼**楼******>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1月15日生,住吉林市龙潭,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9月24日生,住吉林市昌邑,住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诚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吉林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行达成和解,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211执110号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于每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申请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单军
审判员籍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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