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07民初3810号

原告:**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丰南镇国盛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樊立庄,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丹,河北丹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建成,男,1960年4月9日生,住河北省**市丰**。

被告:**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丰**汇通路锦绣天地小区**底商iv>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伟,女,1988年8月2日生,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业公司)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丹、薄建成,被告**荣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伟、张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1057316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工程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以工程欠款人民币10573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损失为人民币2278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承包被告10号地生活区临建工程,工程完工后,工程款据实结算。协议达成后,原告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17年4月完工并交付被告。2018年3月,被告对施工范围与工程量予以确认。2018年8月,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款数额为人民币1057316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诉讼中,原告将利息计算方法明确为: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工程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被告**荣盛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请没有证据支持,应当驳回;2、原告有义务提供验收报告,有义务提供结算资料;3、原告未提供验收资料、未上报结算资料,是结算未完成的主要原因;4、原告单方制作的结算单中载明的单价和工程量未得到被告的认可,该单价和工程量没有依据,不能作为结算数据;5、原告所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6、因原告一直未主张工程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年初,原告**三业公司与被告**荣盛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三业公司承包建设荣盛10号地(现系坐落于**市丰南区部的荣盛·锦绣天城B区)生活区临建工程,具体施工内容为:临时用水、临时用电、围墙、给排水、生活区道路、场地平整、土方回填等。后,原告**三业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

2017年7月15日荣盛10号地生活区已被拆除,原址已建设荣盛·锦绣天城B区住宅区。

2018年3月21日,被告**荣盛公司工程部工程师李新分别在案涉工程“道路及墙体剖面图、管道做法详图、砖基础详图”、“雨水管线平面图”、“管线综合平面图”、“污水管线平面图”上签字并注明“现场与图纸相符,情况属实”。2018年3月21日,被告**荣盛公司工程部工程师秦月文分别在案涉工程“道路及墙体剖面图、管道做法详图、砖基础详图”、“雨水管线平面图”、“管线综合平面图”上签字;2018年3月23日,秦月文在案涉工程“污水管线平面图”上签字并注明“同意现场工程师意见”。2018年3月22日,被告**荣盛公司项目经理时光在案涉工程“道路及墙体剖面图、管道做法详图、砖基础详图”、“雨水管线平面图”上签字;2018年3月22日,时光在案涉工程“管线综合平面图”上签字并注明“图纸与现场一致”;2018年3月24日,时光在案涉工程“污水管线平面图”上签字并注明“图纸与现场施工一致”。2018年3月24日,被告**荣盛公司工程生产副总经理戴士强在案涉工程“道路及墙体剖面图、管道做法详图、砖基础详图”、“污水管线平面图”上分别签字并注明“施工情况属实”、在案涉工程“雨水管线平面图”、“管线综合平面图”上分别签字并注明“现场施工情况属实”。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对案涉工程的具体位置、施工内容、工程图纸无争议。庭后询问笔录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土方回填工程款314972元,不再主张;被告明确表示认可案涉10号地生活区道路土建及安装工程款为742344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施工图照片、“李新、秦月文、时光”三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确认表、刘玉辉社会保险缴纳明细、(2018)冀0984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书、《道路及墙体剖面图、管道做法详图、砖基础详图》、《雨水管线平面图》、《管线综合平面图》、《污水管线平面图》、《10#地生活区—安装工程建设工程预算书》2份、《10#地生活区道路土建预算工程招标控制价(标底)》2份、汇总表、10#地块生活区造价汇总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公司承建被告公司荣盛10号地生活区临建工程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实际施工后,被告公司副总经理戴士强、工程部工作人员李新、秦月文、时光分别在案涉《道路及墙体剖面图、管道做法详图、砖基础详图》、《雨水管线平面图》、《管线综合平面图》、《污水管线平面图》签字确认,且诉讼中被告公司认可原告完成的案涉10号地生活区道路土建及安装工程总价款为742344元,故原告**三业公司所诉要求被告**荣盛公司支付案涉道路土建及安装工程款742344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款利息。被告公司已经于2017年7月15日将案涉荣盛10号地生活区临建工程拆除并建设荣盛·锦绣天城B区住宅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被告应以工程款7423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庭后询问笔录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案涉荣盛10号地土方回填工程款314972元,系原告自主处分其权利,本院不予干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42344元,并以该工程款7423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3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745元,由原告**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华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