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均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9924某某与苏州均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6民初992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均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金枫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苏州均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苏州均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21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兵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