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均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诸暨市雄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均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6民初3984号之一
原告:诸暨市雄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南村47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炼、***,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均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8号5幢金枫商贸中心4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诸暨市雄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均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诸暨市雄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5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058元,由原告诸暨市雄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歆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