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市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02民初1962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荣华楼社区办公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与唐山市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年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8.00元,减半收取1,2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