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民初2160号
原告:**,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荣华楼社区办公房二层201、202。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
原告**与被告****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计4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雪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思瀚
书 记 员 徐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