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9民初18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友好区。
被告:****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社区办公房二层201、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龙西钢老厂区施工现场负责人,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原告***诉被告****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于8月1日至12月20日进行了两次调解。原告***因被告****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全部劳务费给付完毕,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6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