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7民初1074号
原告: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开发区东区(京津冀材料产业园)经五路与纬五路交叉口西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徳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祖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邯山街42-4号。
法定代表人:**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被告:***,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
原告河***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祖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1元,减半收取2620.5元,由原告河***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髙昱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