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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吉林省华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华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华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0)吉0102民初7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华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6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迪 审判员 刘 浩 审判员 曲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