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5508号
原告:**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双山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省华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繁荣路棚户区一区(虹馆)36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省华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并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