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兴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中康医疗器械经营部与泰州市兴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3财保42号
申请人:泰兴市中康医疗器械经营部,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王庄村姚王****。
经营者:***。
被申请人:泰州市兴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永安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672514098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泰兴市中康医疗器械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泰州市兴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泰兴市中康医疗器械经营部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泰州市兴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泰州市兴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裁判所依据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