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澳科中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澳科中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河北澳科中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民初4056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培城,四川东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澳科中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金山桥路**。

负责人:李宏。

被告:河北澳科中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长安路北朝阳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显洁。

原告***与被告河北澳科中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河北澳科中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