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民初4056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培城,四川东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澳科中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金山桥路**。
负责人:李宏。
被告:河北澳科中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长安路北朝阳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显洁。
原告***与被告河北澳科中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河北澳科中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