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澳科中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冀州澳科中意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初881号
原告:冀州澳科中意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长安路北朝阳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显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衡水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冀州澳科中意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澳科公司)诉被告衡水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经核准变更为现名称,简称艺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艺科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30作出(2016)京73民初88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艺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艺科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5日作出(2017)京民辖终317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艺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澳科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艺科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澳科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州澳科中意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冀州澳科中意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中
审判员*宁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