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3090号之一
原告:无锡赛恩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941889121,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1号清华创新大厦B2442。
法定代表人:袁锡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4757148J,住所地无锡市具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寅,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赛恩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无锡赛恩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赛恩电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赛恩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已由无锡赛恩电力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赛恩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