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赛恩电力有限公司

常熟市中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无锡赛恩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5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熟市中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锦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俞仲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锡赛恩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33号华清创意园6栋102-3。
法定代表人:袁锡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常熟市中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赛恩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终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常熟市中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赛恩电力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常熟市中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