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迎阳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迎阳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84民初1767号
原告:河北迎阳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新乐市承安镇东王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雷胜龙。
被告:赵德印,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河北迎阳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德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迎阳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迎阳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0.0元,减半收取计1165.0元,由原告河北迎阳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占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