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21民初571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前,内蒙古相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玮,内蒙古相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郭平,局长。
被告:黑龙江龙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关玉宏,经理。
被告:王立伟,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与被告***交通运输局、黑龙江龙基建设有限公司、王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0元(已预收4,6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占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淼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