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龙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11民初1670号
原告:***,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告:黑龙江龙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王岗镇美馨家园5栋00单元1层016号。
法定代表人:关玉宏,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延林,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龙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丽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