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民申6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邱县新马头镇小康街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广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静,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邯郸市垦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区纵一街与横一街交叉口东北角2号厂房办公楼1楼5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垦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垦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终3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发现邯郸市邯山垦发物资有限公司已变更为邯郸市垦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被申请人供货的价格高于市场价错误,二审法院以申请人没有上诉为由不予审理,故申请再审;二审认定货款金额漏算错误;二审判决支付违约金完全是断章取义,主观臆断。故请依法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供货单上的单价为含税、含运费,***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垦发公司所供钢材的裸价、含税的数额及运费数额的证据,一审认定不能证明垦发公司供货单上的价格高于市场价,***公司亦未就此提出上诉,应视为对此的认可,现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2019年8月3日第23号送货单,包含每种钢筋的规格、重量、单价和货款等,原审据此认定金额漏算并无不妥;因***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审判决对垦发公司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予以支持,亦无不当。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彦民
审判员 郭宝永
审判员 曲大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