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执2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宿迁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淮海路银泰汽摩配城34幢0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WJ85486。
法定代表人:毕亚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94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宿迁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690.7236万元。因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暂无法提取上述款项。现被执行人宿迁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9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幼书
审判员 王子利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