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6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MUU4505,住所地**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晏彩红。
被执行人:**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WJ85486,地址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毕亚南。
关于****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苏1302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623533.17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自2021年12月8日开始,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有少量存款,**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均为2021年12月8日,冻结期限均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股票登记信息。
4.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处的债权65万元,因该债权未予以确定具体金额,暂无法执行。
三、2022年3月28日,通过对被执行人**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3月24日,因被执行人**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因被执行人**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3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23533.17元,已经执行到0元,其余未能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302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金龙
审判员  周 磊
审判员  梁苏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