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4287号
申请执行人::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104国道泗许高速出口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7301221X3。
法定代表人:胡振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泗阳县众兴镇淮海路银泰汽摩配城34幢0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WJ85486。
法定代表人:毕亚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5914955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9149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2月15日计算至2021年5月28日为止。**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5日之前支付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300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2914955元及违约金。二、律师费20000元由**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三、上述款项如有一期逾期未支付,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诉讼费31923元,由**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2021年10月31前支付给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1、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少量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数据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幼书
审判员  王子利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