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泗阳县民强投资有限公司、某某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2721号
申请执行人:泗阳县民强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XPCPP1G,住所地泗阳县(民康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WJ85486,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毕亚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泗阳县民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3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1.案件受理费8349元;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14690054.07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7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依法扣划8899元,扣除执行费550元,剩余834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经依法查控被执行人**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已搬离,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向**市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其逾期未履行本院会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6.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执行人**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7.因被执行人**中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8.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10.另查明,被执行人**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他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本案已执行到位8899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二如
审判员  杨如春
审判员  胡继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