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辖40号
原告:***,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男,1966年7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男,1980年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宿迁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街道办淮海路银泰汽摩配城34幢07.09号。
法定代表人:徐育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宿迁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待鉴定后确定赔偿数额);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泗阳县高渡镇周岗嘴新型社区建设工程由被告宿迁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宿迁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又将工程分包给被告***。原告***受雇于被告***。2020年5月16日下午,原告在高渡镇周岗嘴新型社区工程粉墙时不慎从二楼半跳板跌落地面,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昏迷不醒,后经泗阳县中医院救治住院治疗共计23天花费医疗费约23000元左右,医疗费均由被告***支付。由于原告的伤情比较严重,给原告造成了伤残,现被告之间相互推诿,导致原告的各项损失未赔偿,特提起诉讼。
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近亲属系该院工作人员,为了案件妥善处理,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该院不宜审理此案,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的近亲属系泗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公正审理案件,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熠
审判员 谢朝晖
审判员 徐金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与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