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542号之一

原告: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104国道泗许高速出口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7301221X3。

法定代表人:胡振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光,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泗阳县。

被告:**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泗阳县众兴镇淮海路银泰汽摩配城34幢0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825197905263911。

法定代表人:徐育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汴河大道南侧金地花园售楼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0680814926。

法定代表人:桑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被告2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材料款59149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00元,合计7414955元;2.判令被告1、被告2共同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3.判令被告3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均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1、被告2系泗县金地国际花园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因工程建设需要于2018至2019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双方于2018年11月11日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事项,并约定被告1、被告2若不能按约付款则按照拖欠金额承担每日5%的违约金,若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引起诉讼,违约方除承担诉讼费外,还应承担对方相关的差旅费及律师费,被告3以担保方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1、被告2共欠原告材料款5914955元,被告1于2019年2月15日在对账单上予以书面确认。然而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一直无正当理由不予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被告1、被告2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1、被告2立即支付拖欠的材料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被告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作为被告,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2018年11月7日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甲方为**中锋建设工程公司,乙方为泗县三鼎公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该合同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约定优先原则,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佳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