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004民初1657号
原告:***,男,1998年3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同心路光复街客运小区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曲志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