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004民初1657号 原告:***,男,1998年3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同心路光复街客运小区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曲志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