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3156号
申请人:河北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金凯悦商务中心3号楼B-1102号。
法定代表人:焦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贾庵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四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冀0207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北支行,账号:04×××93,期限为一年。河北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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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对被申请人**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北支行,账号:04×××93)。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贺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