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68248号
原告: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勘院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淑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达,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2号院2号楼-1至8层101内607。
经营者:卢静,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巫 霁
审 判 员 谭雅文
审 判 员 李一可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唐铁星
书 记 员 耿培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