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安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9民初1688-1号
原告石家庄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岗丘路南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远,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920元,由原告石家庄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