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安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9民初1689号之二
原告:石家庄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魏玉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远,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石家庄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520491.70元;判令被告如约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施工完成后,被告未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属于上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