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81民初1873号
原告:松原市六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扶余
法定代表人:许国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华,扶余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男,1990年12月9日生,汉族,松原市六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念民,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中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华,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中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松原市六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松原市六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被告已经将混凝土款全部结清给付原告,现原告松原市六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原市六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3元,由松原市六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士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