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槟榔道****研发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胡姬港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苏州华师胡姬港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鑫麟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2019年7月23日,被告苏州鑫麟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浦东胡姬港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苏州华师胡姬港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原告上海浦东胡姬港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苏州华师胡姬港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苏州鑫麟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胡姬港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苏州华师胡姬港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准许反诉原告苏州鑫麟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4320元,合计人民币434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胡姬港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苏州华师胡姬港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反诉原告州鑫麟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傅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严建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