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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高新区能盛建筑器材租赁部、唐山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3256号之一
申请人:湘潭高新区能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云和村郭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300MA4Q8GJKX6。
经营者:刘柳清,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成,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腾芳,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朝阳路唐山恒大华府**楼12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585429573C。
法定代表人:马金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湘潭高新区能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湘潭高新区能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85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单号:603110404602021000××××)。
本院认为,申请人湘潭高新区能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2852.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本案保全申请费1584元,由申请人湘潭高新区能盛建筑器材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汪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磊
代理书记员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