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潜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潜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503民初533号 原告:河北潜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中华大街988号红星美凯龙商务综合楼10层1**1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8PM1B74。 法定代表人:孙占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利民,河北鼎研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三江立体城汇江庭3幢1503号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ARWLY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颐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会宁镇会宁村(滨江路以东,古城北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MA0A227Y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潜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颐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河北潜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潜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7元,减半收取计4,753.5元,由原告河北潜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珊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