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众联智博物贸有限公司、汪海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异13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众联智博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储宝钢材市场316室。
法定代表人:许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丽,天津嘉煜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兵,天津嘉煜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汪海军,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被执行人: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兴华路和市府街交叉口南行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董丽琴,经理。
第三人: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住所地河
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丰收西路120号铂领商务11楼CTKJ-025号。
负责人:李伟强。
第三人: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83-1号世纪佳泰大厦A座1006。
负责人:雷军强。
第三人: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会宁镇东良舍村后街东北角01号,
负责人:刘崟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众联智博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众联智博物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众联智博物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第三人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众联智博物贸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众联智博物贸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爱峰
审 判 员 苏晓龙
审 判 员 周洪太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亚茹
书 记 员 刘家金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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