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众联智博物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0476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众联智博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储宝钢材市场316室。
法定代表人:许金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申请人:范铁响,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被申请人:刘杏来,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被申请人: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兴华路和市府街交叉口南行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亮亮,执行董事、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众联智博物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范铁响、刘杏来、***、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1047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范铁响、刘杏来、***、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21,979.1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天津市众联智博物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范铁响、刘杏来、***、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众联智博物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范铁响、刘杏来、***、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范铁响、刘杏来、***、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梓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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