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众联智博物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恢21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众联智博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储宝钢材市场316室。
法定代表人:许金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执行人:范铁响,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被执行人: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兴华路和市府街交叉口南行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亮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众联智博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铁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7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而被执行人设立有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王 琳
审判员 荆梦瑜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雅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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