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众联智博物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恢2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众联智博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储宝钢材市场316室。
法定代表人:许金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执行人:范铁响,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被执行人: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兴华路和市府街交叉口南行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亮亮。
被执行人: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丰收西路120号铂领商务11楼CTKJ-025号。
负责人:李伟强。
被执行人: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会宁镇东良舍村后街东北角01号。
负责人:刘崟林。
被执行人: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83-1号世纪佳泰大厦A座1006。
负责人:雷军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众联智博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铁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7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分别于2022年2月24日、3月18日、4月4日、5月9日、6月15日、7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账户4个(均余额不足);3.2022年6月30日,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在户籍地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4.2022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15500元,在原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728000元,并已全部向申请执行人发还。2022年7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财产调查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王 琳
审判员 荆梦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雅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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