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安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华安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25执192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安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雪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安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苏0925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被告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华安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958600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9636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苏州华安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84元,由原告苏州华安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648元,被告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撤销本次执行。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925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就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标的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立海
审判员  臧佩荷
审判员  唐谊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商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