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天陌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6427号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俪城小区北滏河北大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邯郸市天陌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邯武快速路园博园北门西行4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被告:上海古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9686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天陌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古河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姚布依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汪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